关于开展2006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人事处发布时间:2006-04-11浏览:213

各系、各部门:
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06年度教师资格申请工作的有关事项布置如下:
一、报名时间
1、本次申请工作于2006年 4月11日正式开始,请各系(部门)在4月20日前(周四)将本系(部门)申请人员名单统计上报人事处。
2、本次申请教师资格的所有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并将体检报告于4月30日前交至人事处(今年申请教师资格者须自行至指定的医院体检)。
二、教师资格认定对象范围
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范围为:在高等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在编正式人员。
2、暂缓认定教师资格的对象:
① 在职教师最近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② 外借脱离教育系统工作两年以上,至今未回校任教者;
③ 非组织选派脱产学习、至今未归者;
④ 停薪留职、自费出国留学者;
⑤ 因其他特殊情况,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核定须暂缓认定者。
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教师资格条件是法定条件。教师资格条件包括公民身份条件、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条件。
1、公民身份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是中国公民。
2、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标准,即“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大专毕业后又取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学历条件是法定条件,学历不合格的一律不予认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有效学历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其他学历均不得作为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
凡列入国家成人高校招生计划,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经省招办统一录取,毕业证书由原江苏省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党校本科毕业文凭,视同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学历,可以进行高校教师资格认定。
学历认定问题由省教育厅的学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测试合格。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按省教育厅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高等学校中取得讲师职务的申请人不需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各级各类学校中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需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②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有关规定,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需参加普通话测试。
    ③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情况(包含“传染性”、“精神病史”项目)的检查,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体检合格。
凡已具备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第1、第2、第3和第4中的③所规定的条件。
四、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下列材料:
⑴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所有表格编号一律不填)
⑵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律用16开纸,每张纸只能复印一件)
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⑷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⑸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⑹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申请人思想品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填写;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到指定的教育机构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参加教师资格测试有作弊行为的,其测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测试。
五、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省统一规定的期限内受理教师资格申请。每年4月受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经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于5月底上报省教育厅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审查意见。
4. 在严格审查申请人材料的基础上,做好材料的登记、编号和信息录入等工作并将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六、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领导工作
我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学院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下设若干工作小组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严格审查申请人材料,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在审查委员会工作期间其成员名单不予公开。

 

附件1: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表
附件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上报材料目录

 

                                                                                              人事处
                                                                                      二○○六年四月十日

 

 

附件1: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表
1、4月12日  布署我院教师资格认定相关工作。
2、4月12日---4月20日  各系、部门组织教师认真学习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政策条件,将符合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名单汇总报学院人事处。
3、4月21日---4月30日  提交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材料(申请表、体检表、有关证件等)。
4、5月1日---5月18日
① 人事处对申请人基本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② 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组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及专业评议组,组织有关专家对需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③ 各党支部完成对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工作,报院党委审核后,填写思想品德鉴定表。
4、5月20日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5、5月21日  学院完成对申请人基本材料初步审查工作;按要求整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填写名册,上报江苏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附件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提交材料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4月30日前)向学院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① 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 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⑤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⑥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申请人思想品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要求填写,该表由申请人所在党支部负责填写,院党委审核把关。
⑦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四张(两份申请表及体检表各贴一张照片,另附一张用于制作资格证书)
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在指定的教育机构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合格证书。如已参加省教育厅委托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获得结业证书的,其所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有效,不再补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