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试行)

来源:人事处发布时间:2007-05-30浏览:278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较强的实验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在实验技术、仪器设备的改造,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等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或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有突出的成就,具有指导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 二 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实验师资格:
1、 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2、 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
3、 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2年左右。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实验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专业实验技术工作人员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 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 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实验技术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实验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任现职以来,根据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相应的培训进修和专业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实验技术能力。

第 三 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具有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
    第九条  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还参加指导过学生实验、生产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效果良好。同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二)承担有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
    (三)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要求,能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和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性能指标,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
    (四)承担实验任务,独立拟订实验方案。能独立承担实验室建设中的部分任务。
    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三)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第 四 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实验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实验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与素质要求,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实验工作特点,以及不同学科实验技术人员工作实际,在不低于本条件的前提下,制定更为具体的资格条件,尤其注重强化职业道德、实验教学工作、专业实践环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实验师资格应提交第三至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