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转正定级和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rsc发布时间:2008-11-17浏览:210

各院、系,各部门:

请通知相关人员(具体名单如下)做好转正定级和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具体规定参照人事处《关于2008年度转正定级和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通知》。

特教系:李晓娟,李拉;外语系:岳凤霞,徐中锋,刘莹,柳香兰;学前教育:江丽亚,徐燕;康复系:潘素红,吴填,梁子浪,何胜晓;信息技术系:韩雪;公共管理系:常晓茗,陈菲菲;阳光学院:曲震宇,皮艺舟,陈杰。

具体时间安排:

  1117-19日:个人进行工作总结,填写表格;

  1120日: 个人将材料上交到所在部门;

  1120-25日: 部门对转正定级、初聘人员进行考核,填写考核鉴定意见;

  1125日: 各部门报送材料到人事处;

  1125-1130日: 学校研究确定;

  12月起兑现转正工资(要求岗前培训通过)。

 

               

 

                                       人事处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2008年度转正定级和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通知

各系(院部)、各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正规院校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参加工作后实行见习期制度,见习期满须进行考核并办理转正定级和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现将我院2008年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转正定级和初定专业技术职务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正定级规定:

1、毕业生见习期满,考评合格者,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转正手续,并根据其专业、特长和见习期表现,合理确定工作岗位。

2、对考评不合格的毕业生,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并将延长的期限及理由通知本人。对表现特别不好的毕业生,用人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辞退。

二、初定专业技术职务规定:

1、凡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正规院校毕业生,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可初定“员”级职务; 大专毕业,见习期满,按“员”级职务进行考核,可初定“员”级职务;或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直接初定为“助理”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初定为“助理”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初定中级职务; 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职务。

2、新进我院的博、硕、本、专科毕业生从事教育教学、教学辅助岗位的必须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未参加或未取得合格证书者暂缓初聘,待参加或补考合格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后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3、上述各类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由所在工作部门和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识、能、绩等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并同意办理转正定级后方可初定。

三、2008年转正定级和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对象:

120078月接收的本科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和初聘助理级职务);

220058月接收的大专毕业生(办理初聘助理级职务);

320088月接收的硕士研究生(办理转正定级);

4、2008年8月接收的博士生(办理初聘讲师职务);

5、其他时间段接收的毕业生,已达到转正定级和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条件,但因故未按时办理转正定级和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手续的,由本人对照上述有关规定和说明,向人事处提出办理转正定级和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申请。

四、有关说明:

1、本科毕业生见习期满一年,申请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填写《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定级审批表》),同时办理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手续(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

2、专科毕业生见习期满一年,申请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填写《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定级审批表》);转正定级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再申请初定“助理”级职务。

3、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岗前培训通过,考评合格,申请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填写《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定级审批表》),同时办理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手续(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

五、转正定级及初定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办理程序:

1、本人对照条件,提出申请。

2、认真总结履行职责情况,按要求填写《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定级审批表》、《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一份(用16K纸正反两面下载打印或使用黑色水笔填写)。

3、由本人所在部门或教研室就其见习期间政治思想表现、教学、科研、管理、承担社会工作等履行职责情况全面考核,提出转正定级、初聘意见(“所在单位考核鉴定意见”由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要对是否同意转正定级、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提出明确意见)。

4、学校研究确定。

附件:

1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定级审批表

2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

 

 

                                  人事处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