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通知
各院(部)、各部门:
现将经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委员会和办公会议多次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自二○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教授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 二 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2018年起,45岁以下申报教授职务资格者,须具备博士学位,外语、艺术、体育学科申报人员可放宽至硕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并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教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从2018年起,申报教授职务资格者,须具有1年以上访学经历,或具有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境外研修经历。
第 三 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九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至少有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2020年前担任专科教学的教师至少有1门为主干课程)。
(二)须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成绩突出。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四)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法研究方面成绩突出。结合教学工作,进行科学研究,为所教的课程形成科学的体系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在学科(专业)建设中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发挥学术骨干的作用,有效地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六)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善于言传身教,注意在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注意培养学生脚踏实地的务实精神,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树立远大理想。
(七)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如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
(八)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九)艺术学科教师公开举办过高水平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专业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累计2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
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一条:
(一)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文科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CSSCI;理工、艺术、体育等学科6篇以上,其中理工科至少有2篇SCI或有1篇SCI和1篇EI,艺术、体育学科至少有2篇CSSCI。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仅限视同2篇:(1)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性的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或主编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可视同本学科核心期刊论文2篇;(2)艺术学科教师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80幅以上的画册、作品集,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3)艺术学科教师获得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的国家级专业竞赛最高奖项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二)参加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前两名),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三)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前三名),或获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前两名)。
(四)发挥专业优势,从事科学技术开发、科研成果推广或艺术实践工作,成绩卓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过省级以上科研成果推广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有证书),或咨询报告(研究成果)被省政府或国家部委制定政策时采纳,受到省、国家领导重要批示,或在艺术专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级等次奖以上奖励,或参加国家级专业性展览,或美术作品被国家美术馆、博物馆收藏等。
第 四 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大学专科学历且教学、科研工作成绩卓著的教师,在高校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30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且经过访问学者、高级研讨班等高层次进修,已达到教授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45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须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在教学、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八、九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两条:
(一)在核心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10篇以上,其中至少有5篇CSSCI;理工等学科8篇以上,其中理工科至少有3篇SCI,艺术、体育学科至少有3篇CSSCI。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仅限视同2篇:(1)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的个人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20万字以上,或主编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可视同且仅限视同本学科核心期刊论文2篇;(2)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80幅以上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3)获得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的国家级专业竞赛最高奖项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二)主持国家级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及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工作,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2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三)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或获得过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2项(前三名),或在艺术类专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级等次奖以上奖励2项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国家级艺术类专业大赛奖2项以上。
(四)获得省部级优秀学术带头人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 五 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双肩挑”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十四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教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五条 各院部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与素质要求,结合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特点,以及不同学科教师工作实际,在不低于本条件的前提下,制定更为具体的资格条件,尤其注重强化职业道德、教学工作、实践环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申报教授资格者,提交第三至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七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八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 二 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5岁以下的教师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2017-2018年40岁以下须具备博士在读,从2019年起40岁以下须具备博士学位,外语、艺术、体育学科申报人员可放宽至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并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副教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并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进行社会服务、社会实践。有条件的文科教师须到基层开展1年以上的社会实践,理工科教师须到企业开展1年以上的专业实践,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从2018年起,除马列主义公共课、中文、体育学科外,申报副教授职务资格者,须具有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境外研修经历。
第 三 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九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实习、社会调查,指导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指导过学生进行科学技术活动等,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青年教师等。
(二)把育人渗透到教学过程中,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注意在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过1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四)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为主的教师近三年评教排名均为全校前30%,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近三年评教排名均为全校前60%;教学综合考核优秀;如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
(五)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教学为主的教师须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2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核心。
(六)艺术学科教师,在学校举办过高水平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或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
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系指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编撰正式出版的通用教材,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可视同且仅限视同本学科省级期刊论文2篇。
2、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中成绩显著,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过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两名),或主持省教改课题1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并准予结题;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
(二)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
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系指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2、3、4条中一条: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核心;理工等学科5篇以上,其中理工科至少有2篇核心,艺术、体育学科至少有1篇核心。
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相应刊物发表论文:(1)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编撰正式出版的通用教材,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可视同本学科省级期刊论文2篇(仅限视同2篇);(2)艺术学科教师出版具有省内领先水平的画册、作品集,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仅限视同1篇);(3)艺术学科教师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80幅以上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仅限视同1篇);(4)艺术学科教师获得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的省级专业竞赛最高奖项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仅限视同1篇)。以上条件仅限选择1项。
2、参加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前三名),或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省教改课题1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并准予结题。体育学科须主持校级资助教改、科研课题或参加市(厅)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三名),并已结题。
3、获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有获奖证书)。
4、发挥专业优势,取得突出实践成果(如新产品或技术发明通过厅局级鉴定,举办过有影响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美术作品为省部级专业单位收藏,编导或拍摄过有影响的影视作品、指导学生或代表队在国家各部委主办的全国性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等)。
第 四 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20年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经过访问学者等高层次进修,已达到副教授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1年以上,且在教学、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八、九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二)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两条: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CSSCI;理工等学科6篇以上,其中理工科至少有2篇SCI,艺术、体育学科至少有2篇CSSCI。
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仅限视同2篇:(1)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15万字以上),可视同本学科核心期刊论文2篇;(2)艺术学科教师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80幅以上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3)艺术学科教师获得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的国家级专业竞赛最高奖项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2、主持或主要参加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一项,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过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2项以上(前三名),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有证书),或获得艺术类专业大赛省级一等奖1项或国家级奖1项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艺术类专业大赛一等奖2项以上。
4、获得省级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或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 五 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双肩挑”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十四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副教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五条 各院部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与素质要求,结合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特点,以及不同学科教师工作实际,在不低于本条件的前提下,制定更为具体的资格条件,尤其注重强化职业道德、教学工作、实践环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申报副教授资格应提交第三至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七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八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讲师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讲师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讲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培训并取得《信息化培训与考核合格证书》;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并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获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讲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并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进行社会实践、专业实践、社会服务,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及从事教学与科学研究的能力,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
第九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某些专业课部分或全部讲授工作。
(二)承担过1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含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工作,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还须参加指导过学生的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教学效果良好。
(三)善于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帮助学生不断进步。任现职期间,必须有1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或专业导师等)。
(四)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如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
(五)有1篇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六)艺术学科教师在学校举办过具有一定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仅限视同1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讲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二条 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三条 各院部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与素质要求,结合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特点,以及不同学科教师工作实际,在不低于本条件的前提下,制定更为具体的资格条件,尤其注重强化职业道德、教学工作、实践环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讲师资格应提交第三至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本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素质,促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仅适用于在本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具有相应教学和研究能力的在职在岗人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资格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3、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4、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者须取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3、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4、年龄在50周岁以上。
5、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根据所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完成省教育厅规定的培训任务,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4、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讲师资格。
第八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能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2、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所带班集体积极向上,本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40周岁以下申报人员,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仅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须担任讲师职务8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宽厚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掌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规律。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能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能独立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四分之一,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第十四条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富有成效。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学生管理工作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1项以上,经实践,取得良好效果。
3、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第十五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45周岁以下的申报教师,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仅具备本科学历的,须担任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
第十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宽厚精深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理论基础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谙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全面领会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
2、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开拓进取,结合大学生思想的时代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具有指导中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开展工作的能力,在本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要求
1、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2、指导、培训过辅导员,为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是学校公认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带头人。
第十九条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学生管理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工作实绩显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认真细致,关心学生,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80%以上。
2、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调研,起草过重要的学生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的调研报告2项以上,经实践,取得显著实效。
3、工作中有新举措、新办法,实绩突出,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第二十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
1、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8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2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2篇(仅限视同2篇)。
2、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三名);或主持市(厅)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二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的人员,申报高级职务资格,须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3年,申报成果中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本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促进教育管理队伍建设,为我校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服务,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并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在职在岗人员。教育管理研究职务资格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管理育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3、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4、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者须取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3、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4、年龄在50周岁以上。
5、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育管理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根据所从事管理工作需要,参加过相应培训或进修。
第三章 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4年以上。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2年以上。
4、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管理工作,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研究员职责,可以直接认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第八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一定教育管理专业知识,了解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2、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本岗位管理工作。
第九条 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能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未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2、结合本岗位工作,起草过有关管理文件、调研报告等。
第十条 科研业绩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或讲师资格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2年以上。
40周岁以下申报人员,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仅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须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8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宽厚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2.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能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富有成效。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经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高水平的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1项以上,经实践,取得良好效果。
3、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第十四条 科研业绩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专著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第五章 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5年以上。
45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仅具有本科学历的须取得副研究员资格8年以上。
第十六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宽厚精深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和发展趋势,熟谙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系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具有指导中级教育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开拓进取,在本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七条 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学校某一方面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卓有成效。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经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80%以上。
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或主持制订过学校重要管理文件、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等2项以上,经实践,取得显著成效。
3、工作业绩突出,对学校改革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推广,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第十八条 科研业绩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
1、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CSSCI。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2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2篇(仅限视同2篇)。
2、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三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管理改革有重要指导作用。
3、获得教育管理方面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校教育管理研究职务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条 从其他单位调入本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人员,申报教育管理研究高级职务资格,须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满3年,申报成果中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不超过申报成果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4份,并附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照片1张(免冠大1寸)。
(以下是对照条件要求提交的材料)
2、申报高校教师(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中级职务资格的人员均须提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评审表”内相应栏目处,破格申报人员还须提交年度考核为“优秀”年度的考核材料(复印件)
4、提交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5、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6、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7、提交记载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来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8、提交反映业绩成果的证件、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课题立项申请书、结题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等复印件。
9、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或著作原件。
10、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评审表”相应栏目处,并经人事处核实确认。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学校人事部门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省级以上刊物:一般指省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刊物:一般指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刊物(须有ISSN或CN刊号)等。专著、教材:一般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须有ISBN书号)。
2、“教学竞赛”获奖指在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开展的课程教学、教学基本功、教改论文、教学成果等竞赛中的获奖,或获得教学名师奖等教学方面的荣誉称号。
3、“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指为了贯彻教育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精神,省教育厅、学校开展的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精品教材、教学示范中心、实训基地等建设评选的项目。
4、省级教改课题指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改课题,省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市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辖市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三、评审条件中提及的论文、论著、研究成果和获奖的要求
1、论文、论著必须是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且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并经学校科研处认定。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作参考。
2、教学和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研究成果和获奖,均视同于相应的科学研究论文、研究成果和获奖。科研成果必须是通过鉴定、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通过规模生产已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
3、表彰奖励的主办单位须是政府或政府相应的职能部门,表彰奖励的内容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获奖须有相应的奖励证书。
4、所要求的业绩成果均须为不同的业绩成果,同一成果不可作为满足两个条件的依据。
5、艺术、体育等学科教师的专业竞赛奖和指导学生获得的专业竞赛奖,指在教育、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高水平的专业比赛中获奖,或在专业协会、电视台等其他同行公认的有较高社会影响的专业比赛中获奖。教师本人的专业获奖,视同于相应科研获奖。
四、评审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2、教学业绩和成果均以教务处认可为准;科研业绩和成果均以科研处认可为准。
3、申报人员的年龄:从出生之日起计算至申报之日止。已办理退(离)休手续及申报之日已达到国家规定退(离)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5、任职年限计算方法: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全脱产学习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6、高一级学历(学位)取得时间、论文论著公开发表出版时间、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或完成的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前一年年底。
7、每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职数根据岗位数量进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