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师德师风建设任务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实高校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的通知》(教师厅函〔2024〕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二级单位具体落实的师德师风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含退休人员及其他聘用人员)。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等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原 则
第四条 坚持正确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确保教师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中的主体作用得到全面发挥。
第五条 坚持责任落实。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进一步压紧压实二级单位职责,坚持权责对等、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推动各单位履职尽责,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落细落实。
第六条 坚持协同联动。优化教师师德失范信息沟通、联合调查处理机制,完善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师德失范处理的协同衔接。健全师德失范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
第三章 责任主体
第七条 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抓好分管和联系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将师德师风建设情况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领域,压紧压实各二级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结合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推进新时代校园廉洁文化建设。对严重违反师德师风问题予以严肃处理,并追责问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主任,其他党员校领导、党委常委任副主任,委员会委员为有关部门、二级单位的党员主要负责人。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办公室主任由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兼任。
第九条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等职责。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有主体责任。按照“党政同责”原则,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均为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分委员会,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分委员会主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学术分委会主任、教师党支部书记和教师代表等担任委员。
第四章 责任内容与落实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方面需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关于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
(三)分析研判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等。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师德师风专项会议,了解各二级单位关于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情况,研究决定有关事项,落实师德失范情况报告制度。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各二级单位在开展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教育、宣传、考核、评价、激励以及惩处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
(五)完成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关于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统筹协调相关部门间教师师德失范线索信息,审议二级单位报送的师德失范处理情况材料。
(三)定期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报告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有关情况。
(四)完成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列入年度党政工作要点,会同党委教师工作部每年对全校二级单位至少开展1次专题调研,落实师德失范情况半年报告制度;协调落实党委常委会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1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将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情况作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相关单位年度工作情况的重要参考,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激励的重要依据。
(三)党委宣传部负责师德师风建设宣传工作,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优秀教师典型宣传,负责师德失范相关舆情监测与处置。
(四)党委统战部负责加强对党外骨干教师的思想引领和团结教育,加强对党外重点人士的政治引领和关心指导,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
(五)党委巡察办公室负责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作为校内巡察重要观测点加强监督检查。
(六)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专职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协助处理因师德师风问题涉及学生沟通、安排和心理健康辅导等相关工作。
(七)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统筹开展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牵头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制度体系,以及教师发展相关工作。
(八)人事处负责把好人才引进入口关,将师德师风要求纳入入职考核、聘用合同、岗前培训等,提高人才引进质量;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其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表彰奖励及相关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落实校党委对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相关先进典型的表彰奖励要求。
(九)教务处、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负责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责教师课堂教学纪律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纳入教育教学督导、学生评教等环节,作为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
(十)科研处负责科学活动过程中师德师风建设的宣传教育,抓好科研诚信教育,做好对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人员在科学活动过程中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
(十一)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籍、港澳台地区和涉外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以及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
(十二)财务处负责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相关经费保障,以及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涉及师德师风方面的工作。
(十三)退休工作处负责退休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和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
(十四)工会负责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列入工会宣传教育和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师德师风建设的规章制度,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
(二)负责做好本单位教师师德监督、考核和评价,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教师培养全过程,构建和完善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
(三)分析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情况,定期梳理和研判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风险隐患,切实完善问题预防、线索处理、舆情应对等制度,构建风险隐患的防控机制,并督促落实。
(四)发现本单位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按学校文件要求做好本单位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落实对师德失范教师的处理措施。
(五)做好典型人物挖掘,积极选树、全面宣传师德师风优秀典型人物。
(六)贯彻落实师德师风建设的激励机制,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同等条件下,在岗位聘任、职务(职称)晋升、评优评先以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选拔培育和各类高层次人才申报推荐等工作中,师德表现突出者予以优先考虑。
(七)加强教师党支部对师德师风建设的关键作用,发挥党支部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广大师生的作用,做好教师党员师德师风建设引领教育,加强对青年教师和高层次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在教师成长和管理各环节发挥政治和师德双把关作用。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师德师风建设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深入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学校党委—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二级单位党组织—教师党支部”四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基层党组织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中的作用。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各单位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各类管理考核,与党的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学校对各单位师德师风建设情况开展常态化监测和定期研判,强化督促、指导和监督,每年进行全面评价,将落实师德师风建设情况作为综合考核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师德师风问题频发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有下列问题之一,应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以及师德师风领域风险排查及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九条 对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问责,根据影响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督促责任单位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同时向学校作出检讨。
(二)对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采取提醒、约谈等方式,将谈话纪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向纪委、派驻监察专员办和组织部通报。
(三)取消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相关考核评定“优秀”的资格,并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激励等挂钩。
第二十条 定期通报相关单位师德失范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项由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南特师委〔2019〕68号)废止。
中共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