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5-0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履职尽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 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 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 号)《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 188 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 号)《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 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 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 号)《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苏教规〔20191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其他聘用人员)。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等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国际交流等各项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以多种形式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九)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有形、无形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十一)与同事间发生矛盾,相互辱骂,甚至发生打架行为。

(十二)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出现有失教师身份的言行并产生不良影响的。

(十三)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十四)在职称评定、学位评定、考核奖惩等评价活动中,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各类评价活动,对提出不同意见者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等。

(十五)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十六)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是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和处理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是师德失范处理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六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学院(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

第七条  教职工应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处理程序与期限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党委教师工作部举报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原则上应以实名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收到举报或发现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后,根据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具体类型,报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批准,会同纪检监察机关成立师德失范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织事件调查。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单位及第一时间收到投诉线索的单位及其所属党组织,全程参与调查。

第十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视情节启动初步调查程序。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成立初查小组开展初步调查。初查小组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牵头,成员不少于3人。初查小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查报告,情况比较复杂的,提交初查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经党政联席会议、部门会议研究讨论后,初查小组将初查报告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

(一)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二)调查须认真听取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初查报告应当包括举报材料要点、行为当事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证明材料、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是否正式立案调查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对初查报告进行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

(一)不予立案。举报内容不实,或者举报人认可初查结果和不予立案决定的。

(二)予以立案。进入正式立案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对于不予以立案的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不当行为,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视情节责令被举报人向有关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或给予其他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正式立案调查的涉嫌师德失范行为,根据师德失范行为具体情况,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成立专项调查组,对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复核,其中涉及教育教学、学术科研、招生就业、意识形态、国际交流、职称评聘、岗位聘用等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其他师德失范行为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受理与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为调查取证工作的实施主体。

第十四条  失范行为人是中共党员的,由校纪委提出党纪处分意见。

第十五条  专项调查组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与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专项调查组在调查结束后提交正式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举报材料涉及的违规违纪要点、调查内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被调查人陈述及拟给予的处理意见等。调查报告由牵头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十六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整理调查报告与拟给予的处理意见,报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理决定告知受处理当事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一)学校印发处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二)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处理决定文书送达当事人,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其他材料由相关部门单独存档。

第十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参与调查、核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行为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行为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九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五章  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教职工发生负面清单所列的师德失范行为的,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师德失范行为经调查属实后,对情节较轻的,可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取消其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资格时限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当年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

(三)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对情节较重的,除按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对当事人按以下情况进行相应处分。

(一)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开除等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关系或聘用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二)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学校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三)是中共党员的,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处理。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学校认定的从轻处理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有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学校认定的从重处理情形。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四条  被处理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15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提交书面复核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学校按程序进行复核与答复。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学校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处理的延期与解除

第二十六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的延期或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理决定,在受处理期满前30日内,由本人提出解除申请。受处理人所在单位根据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做出予以延期或解除的初步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复核。

(二)党委教师工作部复核后,提交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校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作出延期或解除的决定。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延期或解除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在原宣布处理决定的范围内宣布。

(四)将延期或解除的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其他有关材料由相关部门单独存档。

(五)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八章  主体问责和问责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等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处理不及时、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本单位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九章  举报方式

第三十条  学校师德师风举报电话:025-89668026,举报邮箱:rsc@njts.edu.cn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举报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原则上应以实名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省、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原《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南特师委〔201969号)废止。

 

 

中共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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