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来源:转发发布时间:2007-11-26浏览:157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高校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教职工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职务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资晋升、津贴分配提供依据,激励教职工更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教职工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高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
第四条  以下几种人员,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1、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内人员;
2、留职停薪人员;
3、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
4、因私出国出境超过半年的人员;
5、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员;
6、脱产带薪定向培养的研究生;
7、待聘人员。
第五条  新参加工作未满半年的人员,或在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的人员应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级。
第六条  以下人员应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但暂不定评语,不定等级,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1、经批准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人员;
2、经批准宣布立案审查的人员。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高校教职工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是指政治态度、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能,主要是指学术(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及业务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及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取得成果的水平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第八条  教职工的考核应根据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基本要求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基本条件,结合各类人员的特点,确定相应的考核重点。
1、党政管理人员的考核重点为廉洁自律、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工作实绩等情况;
2、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重点是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实际承担及完成岗位任务、教学科研的成果、成效等情况;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重点为服务于教学科研的态度、业务技术水平、执行岗位职责等情况;
4、工人的考核重点为服务态度、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完成任务等情况。
对兼任多种职务的人员,应考核其履行主要岗位职责情况,并兼顾其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高校教职工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级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积极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高质量满负荷地完成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良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较好地完成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合格: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完成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完成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经教育帮助无明显改进;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1、全年旷工5天以上,或工作纪律涣散,消级怠工,造成较坏影响,经教育不改者;
2、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组织分配,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3、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者;
4、寻衅闹事,吵架斗殴,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工作或社会秩序者;
5、贪污盗窃,挪用公款,行贿受贿者;
6、受行政、党(团)纪律处分者;
7、受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者;
8、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者。
第十一条  高校教职工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优秀等级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校教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优秀等级应兼顾不同岗位、层次的人员,但应以教学、科研一线教师为主。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十二条  高校应设立非常设性年度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的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由校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织。
各系(院)、各部门应设立考核领导小组,由系(院)、部门党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织。
校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人事(干部)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  校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
1、根据上级考核工作规定制定本校考核实施细则;
2、组织、指导、监督本校的考核;
3、审核考核结果;
4、复核教职工对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诉。
第十四条  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根据学校考核实施细则,具体实施本部门的考核工作。
第五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高校教职工的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十六条  高校教职工的考核应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可随时进行,由教职工所在部门负责,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末或第二年年初集中时间进行。
各校要制定、完善各类人员的工作规范、岗位职责,并据此提出具体考核指标,凡是能定量的尽量列出量化指标。同时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考核指标各要素的权重,使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合理。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应依据岗位职责的要求,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作出书面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汇报,并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
2、民主测评。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并形成群众测评意见。
3、考核领导小组在个人总结、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的情况,提出对被考核人的等级意见,报校考核委员会审定。
4、系(院)部门的党政领导的考核等级,由学校考核委员会根据本人述职、民主测评、平时考核情况综合确定。
5、校考核委员会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6、校级领导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负责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高校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校考核委员会书面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应尽快提出复核意见并将结果通知教职工本人。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高校教职工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级的,具有评奖、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的资格。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1、高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方具有聘任和受聘的资格;
2、高校教职工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级的,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3、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经批准,可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
4、高校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可发给其当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职务工资、津贴和职务岗位津贴)的一个月奖金;
5、年度考核被确定为良好及以上的教职工,方具有评优受奖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确定津贴等级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未参加考核和考核未定等级人员的工资正常晋级年限应予顺延。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本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可视具体情况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解聘。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教职工,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七章  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校要高度重视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积极解决考核中的问题,逐步建立以考核为主要环节的竞争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  高校考核委员会和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程序,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违反考核规定,在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高校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制度。年度考核工作基本结束后,各校应及时上报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和《江苏省高校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其考核结果才能作为兑现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教职工年度考核具体细则,现行的各种考核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