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优秀教育工作者(三育人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来源: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合署)发布时间:2020-09-01浏览:242

为激发教育活力,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高素质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队伍,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学校各二级单位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在职在岗教职工;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依法治(从)教,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品行高尚,甘于奉献,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度高。做到“四有——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四个引路人——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做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做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做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和“四个相统——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近 3 年来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一次为优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重视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积极开展教育创新实践,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

在教育研究、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能自觉运用科学、民主的方法创造性开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在学校管理、服务育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在以下几方面表现突出:

工作作风优良,爱岗乐业、忠于职守、甘于奉献,工作业绩显著,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具有先进的教育管理理念,能自觉运用科学、民主的方法创造性开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无责任事故,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育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钻研业务知识,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规律,在学校课程、科研、实践、文化、网络、心理、管理、服务、资助、组织育人方面成绩突出者,在工作中运用并取得实效。专任教师必须满工作量。

三、评选名额

每年“优秀教育工作者”10 名。

四、评选程序

学校于每年五至六月份组织推荐评选,评选程序如下:

候选人推荐。以二级学院和机关党总支为单位推荐候选人。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机关党总支召开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在个人申报和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和候选人名额确定推荐人选,在本学院、党总支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办公室。

学校评审。学校成立评委会对各二级学院和机关党总支报送的候选人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初步人选并上报学校党委。

校党委审批。学校党委对初步人选进行讨论研究,确定年度“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

公示发布。“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在校园网进行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发布。

五、表彰奖励

学校于每年教师节表彰大会时,向当年“优秀教育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获奖教职工作为上级相关评优的优先推荐对象。

嘉奖情况记入教职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的重要依据。

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获奖者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