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健全教师教学工作量制度,是教学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为教师的工作考核、职称晋升提供依据,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作量标准
1.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标准为:教授、副教授324课时,讲师288课时,助教252课时。
2.教学科研岗人员,完成教学工作量超出规定标准教学课时数的,每标准课时分别按正高80元、副高70元、中级60元、初级50元计发超课时津贴。
3.教学科研岗人员年度教学工作量完成不足100%,以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档级标准作为基数,按完成比例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4.经批准正式担任的教研室主任,全年须完成标准教学工作量的75%。
5.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应执行教学科研岗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教学工作量标准为108课时。全年教学工作量超过108课时、不超过288课时的部分按超课时津贴标准计发;全年教学工作量超过288课时、不超过324课时的部分按超课时津贴标准的50%计发;全年教学工作量超过324课时的部分不再发放课时津贴。
6.教学科研人员,选择科研岗位的,全年须完成标准教学工作量的20%,全年教学工作量超过20%、不超过50%的部分按超课时津贴标准计发;全年教学工作量超过50%、不超过70%的部分按超课时津贴标准的50%计发;全年教学工作量超过70%的部分不再发放课时津贴。选择科研教学岗位的,全年须完成标准教学工作量的40%,全年教学工作量超过40%、不超过70%的部分按超课时津贴标准计发;全年教学工作量超过70%、不超过100%的部分按超课时津贴标准的50%计发;全年教学工作量超过100%的部分不再发放课时津贴。
7.管理岗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人员无教学工作量要求,如兼任教学工作,原则上全年教学工作量不超过标准工作量的50%,课时津贴按教学科研岗人员超课时津贴标准计发;全年教学工作量超过50%、不超过70%的部分按超课时津贴标准的50%计发;全年教学工作量超过70%的部分不再发放课时津贴。
二、工作量计算
1.担任全过程教学的工作量(标准课时,下同)=计划学时数×折算系数。折算系数见下表。
2.公共课和一般专业课以50人为标准班额,30-50人的教学班,按标准课时计算,超过50人的教学班,每增加1人,增加实际教学工作量的0.8%,200人以上教学班,按200人计算。
3.因招生、转专业等因素形成不足30人的自然教学班,按标准课时计算。
4.因选课等因素形成16-30人的教学班,按标准课时×0.9计算;15人以下的教学班,按标准课时×0.8计算。
5.单独开班(20-50人)的重修课,按标准课时计算,超过50人的重修课,每增加1人,增加实际教学工作量的0.8%。
6.外语专业课以30人为标准班额,20-30人的专业课教学班,按标准课时计算,超过30人的专业课教学班,每增加1人,增加实际教学工作量的0.8%。
7.残疾学生以10人为标准班额,超过10人的教学班,每增加1人,增加实际教学工作量的1.2%,70人以上教学班按70人计算。在折算后课时的基础上,增加15%的特教工作补助。
8.残健融合教学班,每增加1名残疾学生,增加实际教学工作量的1.2%。
工作量折算系数表
序号 | 类 型 | 折算系数 | 同期重复 授课系数 |
1 | 公共基础课、专业理论课的新开课 | 1.2 | 1 |
2 | 公共基础课、专业理论课 | 1.1 | 1 |
3 | 实验课、视唱课、合唱指挥课、即兴伴奏课、体育课、美术技能课、书法课、音乐大组课、音乐欣赏课、公共音乐课 | 1 |
|
4 | 5-10人音乐专业课、10-15人舞蹈专业课 | 1 |
|
5 | 4人以下音乐专业课、9人以下舞蹈专业课 | 0.8 |
|
6 | 常规专业技能训练课 | 0.6 |
|
三、其他工作量认定
1.制定(含修订)一门课程的理论与实践教学大纲核算4课时。
2.教师每年开设的“教学研究课”和“教学观摩课”达到3次核算为6课时;达到4次核算为8课时,每学年超过4次以上的公开课不再计入工作量。
3.由学校组织优秀教师在全校范围内开设的“教学示范课”每次按3课时计入工作量。
4.受聘担任新入职教师导师的教师,期满考核合格每学期计算10课时教学工作量。
5.教育及专业见习、美术写生:带队指导教师每天2课时,按实际天数核算。
6.校内集中实习:教师每指导1名学生核算2课时,按实际指导学生数计。
7.校外蹲点实习:教师蹲点指导学生实习每天2课时(每次蹲点指导半天以上),按实际蹲点天数核算,每名教师每周不超过10课时。
8.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理工科每篇核算8课时,文科每篇核算6课时,专科毕业设计(论文)每篇核算4课时。
9.指导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经教务处审批准予结题的项目,每个国家级项目核算20课时,省级项目核算10课时,校级项目核算8课时。
10.指导学生学术科技创新类活动(如挑战杯、“互联网+”大赛等):每个国家级项目核算50课时,省级项目核算35课时,市级项目核算10课时,校级项目核算5课时。
11.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职业技能竞赛、展示(如大学生英语演讲、艺术展演、体育竞赛、自然科学知识竞赛、社会实践竞赛等):每个国家级项目核算40课时,省级项目核算30课时,市级项目核算8课时。
12.指导暑期社会实践:每个校级重点团队项目核算20课时,校级中心团队项目核算15课时,校级小分队项目核算10课时。
13.指导学生社团活动:每个校级社团每学年核算10课时。
四、附则
1.多名教师同时指导一个项目的,按照项目核算总课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具体课时分配意见。
2.如同一项目同时归属多个级别,则按照最高级别核算课时,不予重复计算。
3.本办法自正式颁布后实施,由学校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二○一八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