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9-12-0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界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以多种形式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九)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十一)与同事间发生矛盾,相互辱骂,甚至发生打架行为。

(十二)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和处理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是师德失范处理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师德建设工作组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在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均负责受理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并开展相关调查与处理。其中,涉及教育教学、学术科研、招生就业、职称评聘、岗位聘用等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其他师德失范行为由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受理与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为调查取证工作的实施主体。

第七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开展调查核实取证。调查须认真听取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行为当事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及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等。调查报告报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对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情节轻微的,可直接认定;情节严重的,需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受理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行为当事人。

(五)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受理单位在接到申诉材料后按程序进行复核与答复。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六)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七)被处理教职工在受处理期间能悔改错误,没有不当言行,表现良好,处理执行期满,按照处理决定权限经批准后作出解除处理的决定。

(八)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受处理者个人人事档案和师德档案,其他有关材料由相关部门进行单独存档。

第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参与调查、审议的所有人员在举报受理、调查及处理过程中应遵守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与当事人或被调查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条师德失范行为经调查属实后,对情节较轻的,可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资格时限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但不得少于24个月。

(二)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一条 对情节较重的,除按第十条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对行为当事人按以下情况进行相应处分。

(一)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二)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由人事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且不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被举报人能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处理;被举报人有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或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以及涉及多种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理。对于第四条第十二款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由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调查事实情况酌情处理。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 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均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教师应自觉加强师德修养,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相结合,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等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本单位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分别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五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