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优秀教师评选办法

来源: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合署)发布时间:2020-07-29浏览:249

为了表彰在学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师,充分发挥优秀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完善教师激励机制,激励广大教师爱岗敬业,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推动师资队伍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从事高等教育工作满五年,来校工作满三年,从事教学与科研岗位工作的一线教师。

二、评选条件

近五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学校优秀教师评选:

1.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2. 师德高尚、敬业爱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奉献精神,教书育人事迹突出,获评过教学标兵或校级以上荣誉。


3. 长期坚守一线教学工作,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无教学事故;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

4. 积极开展所从事专业和学科领域的学术研究,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果,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5、上一年度已获评校优秀教师的,原则上本年度不连续申报。

三、评选程序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推荐评选,评选程序如下:

1. 个人申报。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向所在二级单位申报。

2. 二级单位推荐。各二级单位根据评选条件,组织对申报人员进行初审推荐,并按规定的推荐名额确定推荐人选,报人事处。

3. 资格与材料审核。由人事处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推荐人的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 学校评审。学校组织评审推荐小组进行评选,确定推荐人选,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向全校进行公示;学校在当年度教师节发文表彰。

四、评选名额

学校每年评选一次优秀教师,评选名额10 名。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办法同时废止。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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